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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

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理顺职责关系的思考与实践

来源:清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| 2014-07-18

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,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继续简政放权,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、提供优质公共服务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、政府与社会、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,该取消的取消、该下放的下放、该整合的整合,充分释放制度红利。近年来,贵州省认真落实“简”、“优”、“限”的要求,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理顺职责关系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。
    一、梳理脉络,理顺省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
    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要梳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,从“权力配置”这个源头上切断某些部门“增生”的权力触角。近年来,贵州省按照“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取消,凡是不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全部取消,凡是中央已经取消的全部取消”的要求,逐一对省直部门职责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,对设置过细、审批程序繁琐的审批事项,按照简程序、减时限的要求进行优化。对职能交叉或相近的,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特点,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,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,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,明确牵头部门,分清主办和协办的关系,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。截至目前,按照“能放则放、该放必放”和“权责利相一致”的原则,贵州省共取消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101项、下放管理层级206项、转变管理方式76项。
    二、合理分权,理顺省、市、县的权责关系
    如何合理分权,处理好不同行政层级间的权责关系,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。贵州省在推进改革中,为减少省一级对市、县过多过细的管理,规定凡是可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办理的一律下放,凡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,以及需要取消、下放、归并和公告中未决的事项,比照其他省(市、区)的做法予以取消、下放、归并。省委、省政府先后出台了《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关于市(自治州、地区)、县(市、区、特区)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对政府职能转变、部门职责关系理顺、组织结构调整优化等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。通过理顺省、市、县的权责关系,突出不同层级政府职责重点,取消、下放管理层级,转变管理方式,合并审批事项,逐步把政府的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,避免权力责任脱钩,有权无责的现象。
    三、减少干预,理顺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
    行政审批事项多,审批程序繁杂、时限较长,违法增设行政审批环节,变备案、登记为审批、搭车收费等问题,增加了政府和市场主体运行的成本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,就要减少对市场的干预,充分发挥市场的自身调节作用,实现“有限政府、强市场”的模式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,贵州省减少或取缔对市场经济活动不必要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,将企业能自主决定的事项交给企业,降低市场准入门槛,缩小投资审核范围;将可以由市场调节解决的事项交给市场,取消对竞争性商品和竞争性服务价格的管制,推动建立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、资源稀缺程度、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,切实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,有效地避免政府越位、缺位、错位。
    2011年,贵州省出台了《关于第二批取消、下放管理层级、转变管理方式、合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、《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》。第二批拟取消、下放管理层级,转变管理方式,合并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涉及56个行政执法主体的851项行政许可,加上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,共精简581项,占省直机关原有行政许可事项的59%。清理、精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66项,占省直机关自查清理上报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总数的52.2%。比如,省商务厅2011年清理出行政审批事项60项,企业登记前置许可(审批)事项17项,非行政许可事项8项,下放36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权限、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、转变3项管理方式,将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减少为19项,将企业登记前置许可(审批)事项减少为11项。
    2012年底,省政府出台了《2012年度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》,采取取消、调整、合并等方式,减少行政许可事项94项、非行政许可事项66项。通过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,提供优质公共服务,为全省科学发展、后发赶超、同步小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。
    四、划清边界,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
   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为市场和社会松绑,行政审批权向一些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转移,减少管理环节。贵州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,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管理,充分发挥社会协调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的作用,增强社会服务能力。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弥补政府行动能力、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效率不足等问题。可由社会团体、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,一律交给社会团体、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,政府不再设立行政审批。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,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,政府也不再设定行政审批;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,政府不再设前置审批。同时,改革社会组织管理方式,按照政社分开、分类管理、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,逐步做到政府与行业组织在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方面脱钩,着力解决一些行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问题。 (作者系贵州省编办主任 柳晓东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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